刘志军受贿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在昨日的记者会上介绍了此案的基本情况,其中重点解释了对刘志军判处死缓的量刑理由。
4900万“委托办事费”是否贿款
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刘志军的这一行为与一般的直接收受钱款的受贿行为确实有所不同,刘志军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故辩护人认为刘志军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刘志军供认其事先明知丁羽心运作上述事项需花费巨资,且事后丁羽心亦将花费数千万元的情况告知了刘志军,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该款是丁羽心根据刘志军的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丁羽心的证言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74套房产非其犯罪所得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司法机关针对刘志军案扣押、冻结了大量资产。对此,白山云表示,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对其未予从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为何不是死刑而是死缓
对于刘志军被处以死缓,白山云解释说,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对刘志军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缓,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刘志军所犯受贿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指派辩护人作罪轻辩护
刘志军曾表示不委托辩护人,而在庭审中,法院为其指派了辩护人。对此,白山云说,刘志军明确表示不愿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其亲属代为委托。鉴于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受贿数额为6400余万元,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法院在征得刘志军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刘志军指派了两名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刘志军,当庭依据事实和证据为刘志军作了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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