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产品都有一定的质量标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为各种产品的质量制订严格的标准。只有严格按照标准来生产的产品才合格。塑料桶也不例外。这里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塑料桶的质量标准。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8191-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9-26批准 2001-03-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DIN 6131—1989《塑料桶》和FOCT 24463—1980《聚合物制的桶》,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对规格进行了筛选和确定。
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数值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本标准的第5.3、6、7条为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危险品包装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帆顺实业总公司、山东庆云春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青云塑料厂、北京南远运达制桶厂、宝鸡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盾塑料公司、大连第十三塑料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衍平、张令国、沈正林、郎明智、张大生、史永宏、杨金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盛装危险品用塑料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危险品的以高密度聚乙烯为主要原料的60 L~220 L聚乙烯吹塑桶(以下简称危塑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4857.3—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3 符号
Ⅰ——Ⅰ类危险品包装;
Ⅱ——Ⅱ类危险品包装;
Ⅲ——Ⅲ类危险品包装;
K——大开口危塑桶;
B——小开口危塑桶;
D——外径;
d——注人口直径;
H——外高。
注:注人口直径大于70mm为K;小于或等于70mm为B。
6 试验方法
6.1 结构尺寸及外观
6.1.1 结构尺寸
采用精密度为0.5 mm的通用量具检测,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6.1.2 外观
采用精密度0.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气泡、黑点杂质;粘把采用试样中灌水的方法,检查提手内是否保持流通和积液;用目测检查桶的外观质量符合表5的规定。
6.1.3 对称部位壁厚比和最小壁厚
在桶中部横截面上取5组,关于中轴线对称点的壁厚计算其比值,取最大值。
6.2 气密试验
对B型桶按照GB/T 17344—1998进行试验,达到表6规定的气压后,保持压力5 min。
6.3 液压试验
此试验仅限于B型桶。将桶内注满水,把压力表与加压泵连接,并通过连通部件固定在桶口上。往桶内加压,达到试验压力后,保持压力30 min,试验压力见表6,检查样桶有无泄漏。
6.4 堆码试验
按照GB/T 4857.3—1992的要求,堆码负载应按下式计算,试验时间在40℃条件下堆码28天,检查有无明显变形与破损。
式中:P——塑料容器上施加的堆码压力,N;
M——单件包装质量,kg;
H——堆码高度,3 m;
h——单个塑料容器的高度,m;
——取整数位;
9.807——换算系数。
6.5 跌落试验
按照GB/T4857.5—1992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将样桶装入试验介质,置于-18℃环境下预处理24 h后,按表6规定高度进行跌落,每个样桶跌落一次,检查有无渗漏。对K型桶,所装入的固体不低于其容量的95%;对B型桶,所装入含防凝剂的液体不低于其容量的98%。跌落试验后在桶的适当部位钻一小孔,或以其它方法使内外压力平衡,检查有无渗漏。
6.6 单环负载试验
将单环用适当的方法固定,然后在桶身上沿垂直向下方向加负载达到表8的规定,5min内检查单环及通体连接部位有无破损。
7 检验规则
本标准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交货应按批检验,同一规格、同一色泽、相同配方的桶为一批。
7.1.2 按5.1、5.2和5.3中气密试验的规定进行检验。采用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S—2(IL=S-2),合格质量水平为4.0(AQL=4.0),抽样数和合格判定数见表9。
表9
批量范围正常一次抽样 IL=S-2 AQL=4.0
样本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
1~1200301
1201及以上1312
7.2 型式检验
7.2.1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5.1、5.2和5.3条为型式检验项目。5.1、5.2采用GB/T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S-2(IL=S-2),合格质量水平为4.0(AQL=4.0),抽样数和合格判定数见表9.5.3条取样数为3。
7.2.2 型式检验条件
危塑桶生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季度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其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当不合格样品数大于或等于表9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3.2.1 5.1、5.2条判定规则见7.3.1。
7.3.2.2 5.3条中各项检验时,当一个样本不合格则该项不合格。如一项不合格为该批不合格。
7.3.3 不合格批中的危塑桶经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仍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品。
8 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每只桶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代码、生产年月、商标、公称容量和包装类别。每批桶应有合格证,并附有说明书。
8.2 运输中应避免摔跌,避免与坚硬锐利物碰撞。
8.3 桶应遮篷贮存,避免曝晒。最高使用温度60℃,贮存温度40℃以下。自生产之日起,桶贮存保质期为2年。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