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标准对航空灯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摘录有关重点如下:
1.必须在物体的顶部设一个或几个航空障碍灯;如为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的航空障碍灯必须位于顶端1.5米至3米之间。
2.如物体的顶部高出周围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中间层加设航空障碍灯。这些加设的中间层航空障碍灯必须在顶部灯与地面之间尽可能相等。采用低光强航空障碍灯、中广强航空障碍灯,灯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5米。
设置航空障碍灯层数N=H(物体高度,米)/45(米);灯的间距X=H/N<=45(米)<>
3.对广大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顶部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就其对障碍物限制面的关系
而言的障碍物的最高点或最高边缘显示物体的大致轮廓和范围,同一高度相邻两灯的间距不大于45米。
4.高度超过150米的物体应设置高光强航空障碍灯或用高光强航空障碍灯、中光强航空障碍灯组合来显示其存在。
各种光强航空障碍灯的选择
通常:H<90米:采用中光强航空障碍灯、低光强航空障碍灯(h为物体高度)<>
90米<=h<150米:采用中光强航空障碍灯<>
H>=150米:采用高光强航空障碍灯、中光强航空障碍灯
低光强航空障碍灯:有效光强<=50cd,红、黄色闪光或常明<>
中光强航空障碍灯:有效光强<=1600cd,一般为红色闪光<>
高光强航空障碍灯:有效光强<=60000cd,(背景强度<50cd/m2时)白色闪光
防雷及保护
1.顶端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应安装在避雷针45度保护范围,灯具的金属部分要与钢构架等施以电气连接。
2. 建筑物或构筑物中间部位安装的航空障碍灯,须采用金属网罩加以保护,并与灯具的金属部分均作接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