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争议比较多见,往往是当职工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出走时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据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追索培训费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本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费用凭证。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
2、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3、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为: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培训风险?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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