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情侣或夫妻之间在商量与磨合的过程中,出首付的一方可能会妥协,并承诺将房产价值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此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真正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离婚纠纷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实践合同,通俗地说,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赠与合同成立了,但是尚未生效。只有在赠与人把赠与物在法律上转让给受赠与人之后,才生效。对于不动产来说,必须是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赠与才成立。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在没有把房产真正变更至两个人的名下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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