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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 2014/04/03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他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其都有规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的发生。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认为主要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责任: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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