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哪些情况下要N+1的经济补偿
所谓N,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1是指1个月的代通知金。在企业的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和员工都存在着一个误区:即只要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向员工支付N+1倍的经济补偿金。其实,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的补偿都一样,有不补偿的,有补偿N个月的工资的,有补偿N+1个月经济补偿的,也有2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的。就N+1个月的经济补偿老说,有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注意:在上述三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的知义务的,也无需另行支付待通知金。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也可能存在N个月的经济补偿的问题,但是无需提前30日通知,自然也就无需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创勤律师团队是专业的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团队,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630多起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专业的劳动法律支持。如果您有任何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劳资纠纷,都欢迎您与我们共同交流,创勤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劳动仲裁律师服务。
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访问五一劳动网www.szldfa.com,或拨打免费咨询电话,400-673-9997,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