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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名录24开广交会参展商/采购商名录合作
广交会名录24开广交会参展商/采购商名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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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广交会名录24开广交会参展商/采购商名录合作 
品 牌: 广交会名录 
单 价: 200.00元/本 
最小起订量: 1 本 
供货总量: 100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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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2-27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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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秋季第114届广交会10月15日在琶洲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特指广交会宣传品、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和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一、广交会宣传品

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类:1.广交会授权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采购商名录》、《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2.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3.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或其他宣传品(每个单位限一种)。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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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届广交会采购商名录                                                                                                                                               广交会采购商名录





(二)未经广交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上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LOGO;不得在任何宣传品上使用可能对广交会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字样和标志;不得采取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广交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宣传品主办单位应立足为参展企业和采购商提供信息资讯服务,严格控制营利性广告篇幅。

(三)广交会宣传品(样刊)必须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即3/9月15日前)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批,审批当届有效。其中的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在当届广交会印制发放。

(四)广交会新闻中心有权对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超出指定的宣传品发放区域;
  3.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4.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

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是指广交会进口展区、出口展区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张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未经广交会许可,企业在参展期间不得在展览场地,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其他展览会或电子商务网站的资料;不得为该展览会或网站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交易团按大会有关规定对出口展区参展企业的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四、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是指经批准进入广交会的商务单位,用于介绍本单位以及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提供业务服务的宣传资料。

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单位服务点范围内发放。外贸中心广交会工作部对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五、违规处罚

宣传品所属单位人员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一经证实,大会将予以劝阻、没收资料和证件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广交会保卫办将会同其他管理部门作出清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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