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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内外资企业年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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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2012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企业年检改革的相关政策,我局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
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参加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外资企业都要实行年检。已通过年检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二、下列企业申报年检时需填报审计报告信息: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足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上述企业属内资企业的,其审计报告信息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属外资企业的,其审计报告信息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到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
三、企业年检不收取年检费。
四、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将会公示已通过年检的企业信息。
六、有关事项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市各类商事主体应当自《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因此,我局仍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办理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
特此公告。
来源于:深圳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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