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区域:珠三角地区 | 业务类型:变更 | 深圳公司: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
国内公司类型: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 注销公司区域:国内公司 |
深圳商事登记--换发新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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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实施范围: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核准登记注册应当申请换照:
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2.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3.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5.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深圳代表处);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个体工商户(含香港、澳门、台湾在本市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时间: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在此时间范围内仍未申请换照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公告责成限期申请换照。
三、申请材料:
1.换发新营业执照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登记证正本原件);
3.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换照程序:1.提交换照申请材料;2.核准换照。
为什么要改革:适应形势,方便群众,促进发展
为什么要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好吗?
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说,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为群众和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更便利的条件,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继续发挥我市的经济特区优势。
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考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2009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又将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纳入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方案以及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成为广东地区的优先发展目标。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是为了构建既与深圳地区特点相契合,又与国际商事登记惯例相适应的新型商事登记制度,也是为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示范窗口作用,从而为广东省乃至全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做好试点和铺垫工作。
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可以降低商事主体资格门槛,提高商事主体登记效率,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信用基础,激发市场资本和场地资源运行活力,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明确行业管理,实现商事登记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整体优化,从而最终提升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
六大改革实现六大突破
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
一、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
此项改革取消了束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登记程序,有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有利于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从整体上解放了场地资源,有利于实现现有建筑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经营者降低场地成本。
二、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此项改革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创业热情;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打破“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建立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三、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
此项改革有利于解决大量商事主体因疏忽而导致的并不严重的过失所受处罚过于严重,且无法恢复的问题;有利于引导规范商事主体重视信用,从而保障与商事主体相关的交易相对人、债权人权益,提高社会整体诚信度。
四、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
此项改革改变企业年检制度的监管性质与功能,突出其公示服务功能,有利于减少对商事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增加对市场的服务。
五、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
此项改革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体系,让社会公众及市场交易各方全面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和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信用约束对信用差的商事主体产生挤出效应,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六、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此项改革有利于方便社会公众申请,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提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via市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