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A.准则背景: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现有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核算复杂,对会计人员要求高,不适合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内容过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不能有效指导小企业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
B.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及微型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C.其他说明:符合“适用范围”中适用本准则的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适用范围”中适用本准则的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D.准则目的:贯彻落实有关扶持小企业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
健全小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企业外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使用要求,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减负小企业。
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融资困难。
E.实施时间: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