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型:人身保险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75 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营运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8.3)营运交
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
伤(释义见8.5)的,保险人(释义见8.6)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
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在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时遭
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在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且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
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
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
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 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
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在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时遭
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
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
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肢(释义见8.7)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
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
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在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时遭
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
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
位(释义见8.8),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
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
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
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9);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被保险人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
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
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
(16)被保险人搭乘非商业航班;
(1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10)。
2.3 保险金额
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类营运交通工具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4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
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
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12)。
6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6.2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7 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
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8 释义
8.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 营运交通工具
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轮船(客船、渡
船、游船)。
8.3 乘坐
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
止。
8.4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
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8.5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
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
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
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8.6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8.7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8.8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
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8.9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
死亡。
8.10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8.11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8.12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
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 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 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
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
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
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