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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3-28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二、申报缴纳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2017年度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20日;2017年度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23日。三、缴纳方式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本次申报期(4月1日至20日),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6年10月-12月和2017年1月-3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四、票据使用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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