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篷布管理有关规定-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4-05-31        浏览次数:197        返回列表
  1.篷布是铁路货车辅助用具,按产权分为铁路篷布和自备篷布。自备篷布是托运人自购自用的篷布。
  
  2.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它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得使用铁路篷布。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材料由托运人提供。
  
  3.托运人在铁路篷布不能满足其货物运输需求时,可购置自备篷布。自备篷布不得出租经营。
  
  4.铁路篷布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发现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5.装车使用的篷布必须质量良好,篷布绳齐全,标记、号码完整清晰。篷布不得横苫、垫车、苫在车内,不得代替装载加固材料。铁路篷布不得与自备篷布混苫。篷布苫盖应符合篷布苫盖标准规定。
  
  货物装载高度超过敞车端侧墙1m以上或有押运人乘坐的车辆不得苫盖篷布。
  
  6.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应包括铁路篷布交接、使用、保管、回送、延期使用费核收、损坏丢失赔偿等内容。
  
  到达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铁路篷布,自货车调到交接地点次日起,二日内由收货人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收货人未按规定日期将铁路篷布送回时,应按规定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7.铁路篷布损坏、丢失时,由责任单位赔偿,具体规定见《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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