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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照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工作应该是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进行。因此,在新税法实施后,在
2008年一季度预缴申报前,由各税务局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和财务
会计报表进行核对,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2008年即按照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至于2008年预缴
未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即将开展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一并予以确认,如果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2009年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
谢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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