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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中国好声音”名称引发各方“互怼”
发布时间:2017-06-08 浏览次数:18 返回列表
因两起标的额共计6.3亿元的知识产权诉讼,音乐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在火爆4年之后,近期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好声音》源于荷兰Talpa公司,该节目引入我国后,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制作,浙江卫视播出。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随后,荷兰Talpa公司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影视)签署许可合同,唐德影视获得了在中国市场**开发、制作“The Voice of ……”节目的权益。
节目版权易主之后,矛盾就此爆发。在上述两起诉讼中,涉案各方都主张拥有“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那么,涉案各方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界定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对此,有专家表示,各方拥有哪些权益应遵循合同约定,如未约定,则需要考虑改造节目是否与原节目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改造节目知识产权应归原节目开发方所有;如果存在差异,参与节目改造的一方应当享有相关权益。
高额诉讼备受关注
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唐德影视诉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庭审中,唐德影视表示,其拥有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此外,包含有“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两个标识在文娱、体育活动类服务项目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其对该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中国好声音”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1亿元等。
对于唐德影视的指控,灿星公司并不认同,其表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灿星公司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事实上,在上述案件开庭之前,围绕“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之争的战火已经升级。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浙江蓝**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德影视及其子公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电认为,其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唯一合法权益人,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各方拥有哪些权利
从上述两起诉讼可以看出,涉案各方都主张自己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相关权益。那么,涉案各方到底拥有哪些权利?
唐德影视宣传部门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唐德影视与荷兰Talpa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唐德影视拥有第五季至第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全部知识产权,其中包括本地名称权,比如‘The Voice of China’‘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以及节目音视频版权、域名等。此外,唐德影视针对‘中国好声音’拥有两件注册商标和两个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注册商标号分别为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两个知名服务特有名称都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
在浙江广电看来,自2012年引进《中国好声音》节目后,该节目已经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一张文化名片,其成功的原因不仅是节目模式,还包括本土化改造。“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广电旗下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角度,浙江广电都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唯一合法权益人。
对于浙江广电的观点,唐德影视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回应:“‘中国好声音’是对 ‘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浙江卫视没有创造中文名称,其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荷兰Talpa公司的授权,其作为节目授权播出平台,无权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
此前,针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归属问题,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曾作出裁决。2016年5月,荷兰Talpa公司向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今年2月,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认定包括中文名称在内的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荷兰Talpa公司所有。
改造节目权利归谁
唐德影视、灿星公司和浙江广电在上述两起诉讼中的争辩焦点问题之一是“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而该节目名称是荷兰Talpa公司和灿星公司合作之初共同确定的,那么,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该归谁所有?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应遵循双方约定,如果未进行约定,应首先认定改造节目的商标权等权利归属。以“中国好声音”纠纷案为例,涉案各方争夺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未申请注册商标,唐德影视主张其拥有“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若要确定“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应综合考虑涉案节目名称的持续宣传时间、使用时间、知名度,以及谁在节目改造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等多种因素。
“我国在引进海外节目时,如果未在授权协议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应考虑改造节目与原节目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有实质性差异,则改造方应当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如果没有实质性差异,改造节目知识产权应归原节目版权方所有。”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齐爱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具体到本案,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究竟归哪方所有?齐爱民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针对“中国好声音”纠纷作出的民事裁定也许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荷兰Talpa公司和灿星公司针对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事宜进行了约定,‘The Voice of China’‘Zhong Guo Hao Sheng Yin’及‘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属于荷兰Talpa公司”。
“荷兰Talpa公司和灿星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中明确了节目名称权益归属。如今,唐德影视获得了第五季至第八季《中国好声音》的**许可,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基础,且该基础具有法律效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其可能会成为唐德影视进行庭审辩论的重要证据。”齐爱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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