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3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不包括体育竞赛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期限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培训场地,被保险人的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或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人员)或教员,在学习或考试期间,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遭受下列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人身伤亡;
(二) 行李物品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事故给第三条中规定的学员或教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