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二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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