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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