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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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当地或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住宅的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针对认定通过的住宅投保本保险。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述住宅的权利人,即合法持有上述住宅所有权证明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并经当地或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住宅,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一) 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五)屋面、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渗漏;
(六)户门、窗户翘裂;
(七)电气管线破损。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引起住宅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建筑材料缺陷。
住宅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包括结构、装修、设备、设施在内的任何一个部位的损坏。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指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