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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鹏语星辰明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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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PICC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提供服务PICC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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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提供服务PICC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品 牌: PICC 
单 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1 单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 天内发货
更新日期: 2025-01-10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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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7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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