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 ( 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三)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三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 ( 一 ) 和第三条 ( 二 ) 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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