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 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电话:021-58354321-2870
传真:021-58352494
QQ:657896953
MSN:picc-sh@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8楼
推荐产品:
车辆、船舶保险;财产类保险;货运类保险;责任类保险;工程类保险;综合类保险;人身意外健康类保险等一切非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