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5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