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援外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2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指定的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的实施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为执行援外项目而由被保险人派出的援外人员在受援国或在受援国与国内的往返途中,发生下列情形,由援外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和恐怖袭击的伤害导致援外人员伤、残和死亡;
(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四)感染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传染病。
援外人员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下简称国境)之日起90天内,发现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并在前述90天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援外人员因发生前述情形而在自发现之日起的二年内住院治疗、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援外人员包括为执行援外项目长期(3个月以上,下同)或短期(含3个月及以下,下同)派赴受援国的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或志愿人员。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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