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3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二)和(三)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