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8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
(四)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