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