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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鹏语星辰明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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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PICC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
提供服务PICC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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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提供服务PICC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 
品 牌: PICC 
单 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1 单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 天内发货
更新日期: 2025-01-07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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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68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中的美容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室。
生活美容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接受美容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就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就第四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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