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放权至州市一级,以提高安全生产审批效率。
据省安监局介绍,审批调整放权后,省级负责发证范围缩减至6类非煤矿山企业(除国家负责发证以外),分别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资、澳资、台资企业),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企业;矿界跨州(市)的企业;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的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企业。今后,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企业,设计等别为四等(含四等)以下的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调整至州、市级负责发证。
权限调整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按照“谁发证、谁审批”原则进行。凡第一次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批手续。凡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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