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 | -(kw) | 产品用途: | 汽车、摩托车行业 |
电压: | -(V) | 转台直径: | -(mm) |
加工定制: | 是 | 包装高度: | -(mm) |
产品别名: | 自动轮胎缠绕包装机 | 类型: | 自动缠绕机 |
重量: | -(kg) | 型号: | 自动悬臂式缠绕包装机 |
适用行业: | 轮胎生产制造 | 转台承重: | -(kg) |
规格: | 咨询 | 转台高度: | -(mm) |
转台速度: | -(r/m) | 品牌: | 铭锐达 |
不同型号不同价格
具体价格根据实际定制协谈确定
温馨提示:产品、价格及属性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旺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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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械型式:
自动缠绕式
二、设备用途:
M/C外胎包装
三、制作规范:
1、制作数量:1台
2、轮胎外径:Ø340-Ø760mm
3、轮胎内径 Ø200-Ø540mm
4、轮胎宽度50~250mm
5、包装速度机车胎:10-14 秒/1条
10"速克达胎:8-10秒/1条
6、包装纸尺寸Ø150外径xØ14内径x90mm宽度
7、中心胶带尺寸Ø100外径xØ76内径x25mm宽度
8、主电压380V 50HZ 3Ø
9、控制电源220V 50HZ 1Ø
10、电机总功率2.5HP
四、制作范围:
1、包含范围:PLC可编程控制器、文本显示器、AC马达、变频器、定时器、气压缸等主要备件以及约定的随机备件、其余有关本机的一切材料、制造加工、组立、试车等均包含在内。
2、不包含范围:基础部分、主动力源如水、电、压缩空气与机台的连接部分,其余在本机系统之外的材料、润滑油、保温、涂漆等工程均不包含在内。
五、技术要求:
1、配置可触摸显示屏,操作人员输入轮胎内径、外径、宽度,按下确认键,设备可自动完成整个包装过程;
2、缠绕包装时,中心胶带需自动贴附且缠绕完成后自动切带;
3、包装完成后转环低速自动定位;
4、转环由2HP AC刹车马达,加装变频器,转环高/低速运转, 当包装时用高速;当包装完成时转环变低速停止并自动定位;
5、轮胎由直流马达(加装变频器)传动,包装纸重叠宽度可以调整;
6、马达: 包装纸飞轮马达:2HP剎车马达加变频器,轮胎转动马达: 1/2HP直流变频调速马达;
7、轮胎外径不同时,可调整轮胎中心高度及前后位置,保证缠绕均匀;
8、轮胎定位辊左右宽度可调,以适应不同轮胎宽度;
9、时间控制切带长度,切刀自动切带,包装带松紧度可调;
10、主要组件:
(1)PLC编程器: 三菱(日本);
(2)文本显示器:三菱(日本);
(3)变频器: 三菱(日本);
(4)光电、接近开关:韩国奥托尼克斯;
(5)气压缸: 台湾亚德客;
(6)转环电机:至宝(台湾);
(7)按钮、行程开关、接触器:施耐德。
11、保证低噪音、包装袋无浪费。
六、技术资料:
1、卖方需提供给买方4份正本的机台总装图、各部件结构示意图、润滑点位置图、AIR控制系统图、电气原理图、电器布置接线图(另含各图电子版一份)。
2、卖方需提供给买方4份(另含电子版一份)正本的操作说明书,其中必须包含设备操作说明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设备维护保养说明、易损件清单(包含备件名称、规格、使用数量、使用部位、生产厂商等)、必要的图纸及样本、配套件明细表等。
3、卖方需提供给买方1份主要配套件样本数据、外购件说明书及本机出厂合格检查表。
4、设备PLC、人机、电脑等软体,卖方将设备调试后软体程序:如设备用户程序(含注释)、编程软体、操作手册等资料,提供买方。如涉及专利保密等不方便提供之软体应告知买方(用户使用程序必须提供)。
5、以上所有提供资料为中文简体。
七、服务约定:
1、机台的质保期为1年,自该机台安装调试完成后正式验收之日起1年内,如果因卖方的设计或制造不良而导致损坏者,卖方需无条件负责免费换新。
2、卖方必须按照买方书面通知(提前一周)的要求到达买方现场,负责免费指导安装调试,对操作人员进行机台使用方面的培训,对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方面的培训。
3、超出质保期后,如本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故障,如需卖方提供技术服务时,卖方应积极配合,在24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如需卖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解决时,卖方应在72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特殊情况可书面征得买方同意,并提供临时应急处理措施)。
4、因卖方设计或制造不良造成的故障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因买方操作不当或正常磨损造成的故障、或因买方重新提出的技术改进,费用由双方另行议定,卖方应按最优惠的价格提供服务。
八、颜色标准:以台湾区涂料工业同业公会色卡为准
1、设备主机外观1-65翠绿,电机外观颜色电机本色为准(建议选1-41或1-99),电线穿管1-15,空气管1-45,配电柜和控制箱外观1-19,防护罩1-16。
2、油量限位标识1-25,电机回转方向标识1-25底白字,流动方向标识—空气:白底黑字、电:1-18底白字。
九、双方需进一步沟通事宜,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之传真件作为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
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