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医生不得因求助者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求助者。
2、心理医生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医生与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医生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医生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地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医生或医师。
6、心理医生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保密措施如下:
(1)心理医生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过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医生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医生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医生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心理医生有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