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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的法院。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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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
1、碰撞发生地是指船舶发生碰撞的地点;
2、最先到达地是指发生碰撞事故的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停靠港;
3、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船舶侵权后继续行驶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地点;
4、被告住所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船舶的登记地。
5、其他海事损害是指除碰撞外的事故例如:触礁、搁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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