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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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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
1、上述法律规定了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2、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于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3、选择管辖是指当发生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4、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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