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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现实中,尤其是牵扯到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判决,往往因为债务人没有钱而导致即使是债务人获得了生效的裁判,最终也无法拿到钱。当债权人费尽艰辛得到消息第三人欠着债务人的钱的时候,仿佛眼前一片光明。感觉自己的钱终于有着落了。那么对于这笔钱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可以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救济?其实法律对此也是有规定的。
一、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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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
1、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2、执行必须具有一定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其所依据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3、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应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
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3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5、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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