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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一站式办理塑胶玩具电动玩具日本ST2002认证
提供服务一站式办理塑胶玩具电动玩具日本ST2002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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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提供服务一站式办理塑胶玩具电动玩具日本ST2002认证 
品 牌: 义乌冠准 
单 价: 10.00元/套 
最小起订量: 1 套 
供货总量: 10000 套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5 天内发货
更新日期: 2025-01-10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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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日本对玩具的要求主要包括一些针对特殊玩具制定的法规,以及日本玩具协会的玩具安全标准ST 2002和日本消费者协会的幼儿三轮车标准CPSA 0012。
   在法规方面,《食品卫生法》针对直接接触幼儿(六岁及六岁以下儿童)嘴部并会造成伤害的玩具,规定了其使用的重金属、玩具原料和玩具的生产标准。对《食品卫生法》所管制幼儿玩具之外的玩具产品,《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了有害物质含量等各项指标。
   一些电动玩具和由马达驱动或带电灯的游戏机需要遵守经济产业省颁布的《电器用品安全法》中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使用无线电的玩具需要符合总务省颁布的《无线电法》的要求。
   在标准方面,最主要的是日本玩具协会制定的玩具安全标准ST 2002,规定了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安全性能和化学安全性能。此外还有日本消费者协会制定的幼儿三轮车标准CPSA 0012。

    ST2002-1机械物理安全性能
   为了提高玩具的安全性,日本玩具协会(The Japan Toy Association)为针对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ST)”,其中S代表Safety,T代表Toy。该标准为自愿性,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才被允许在产品本身打上ST标志。
   日本玩具标准在1971年由日本玩具业及日本政府、学者、消费者代表共同制定,2002年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参照了ISO标准,以及合并了日本食品卫生法(Food Sanitation Law)的一些要求。ST 2002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燃烧安全性能和化学安全性能三大部分。
   在机械物理安全性能方面,ST 2002对下列适合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规定了安全要求,并针对1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3岁以下儿童和10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制定了特殊要求。机械物理安全性能要求所适用的玩具包括:
驱动玩具
科学玩具
儿童工艺品(例如容易搭建的模型、木工工具)
花园玩具(例如秋千)
玩具运动装备
水上玩具
浴室玩具
专供在水表面使用的易燃性搪胶玩具
圣诞物品
手机链
   此外,标准还详细说明了哪些是不属于该标准规管的产品。
   机械物理安全性能要求包括材料要求(4.1节)和结构要求(4.2节),在第5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第6章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章规定了标签要求。

ST2002-2燃烧性能

     ST 2002标准的第2大部分是关于玩具的燃烧性能。标准对所有儿童玩具规定了通用的易燃性要求,并对以下具有较高风险产品的易燃性规定了特殊要求和检测方法:
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
道具服装和配套的头饰物(如牛仔服、护士服),专供儿童穿戴的玩具;
专供儿童进入玩的玩具(比如玩具帐篷、木偶剧院、棚屋);
具有毛绒表面或纺织表面的填充软玩具,但不包括头和四肢完全由非纺织品的聚合材料做成的软体玩具。 
1.通用要求
   在通用燃烧安全性能要求中,规定所有的玩具不能使用以下材料:
    (1)赛璐珞(亚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遇火后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况外,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单个密封容器内的易燃液体,且每个容器的最大容量为15 mL;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或易燃液体;
按EN 535:1991标准使用六号粘度杯测定,动态粘度大于260×10-6 m2/s,对应流动时间大于38 s的易燃液体。
2.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
    (1)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 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在按4.5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 s,且:
   玩具虽着火,其剩余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的最大长度应:
如原长度为150 mm或以上,则不小于其最大长度的50%;
如原长度为150 mm以下,则不小于其最大长度的25%。
   波形毛发的长度应以其拉直后的长度计算。测试时按其使用时和最复杂的状况进行。
    (2)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50 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在按4.6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 s,最大燃烧尺寸从点火处测量不应大于70 mm。
   不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用于固定玩具的附件除外)、遮住部分脸部的纸板面具不包括在内,除非其眼睛中心与面具顶端的距离大于130 mm。 
3.道具服装和配套的头饰物(如牛仔服、护士服),专供儿童穿戴的玩具
   化妆服饰,包括相关的供儿童穿戴的头饰和其他供儿童穿着的玩具(不包括纸质花饰帽),在按4.7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警告:“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4.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代表性试样,在按4.7进行测试时,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代表性试样的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 mm/s,则不应有燃烧碎片。
   如果代表性试样自行熄灭,样品应认为通过测试。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间,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警告:“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5.填充软玩具
   含毛绒(如丝绒、毛长绒、人造毛皮)或纺织物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各类动物、娃娃等,但不包括头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的软体娃娃),在按4.8进行测试时,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 mm/s。玩具应按提供时的状况测试,含衣服的玩具应连衣服一起测试。如果在衣服和玩具均不损坏的情况,可根据具体需要将衣服取下后测试。
   本条不适用于最大尺寸为150 mm及以下的软体填充玩具。   

ST 2002标准的第3大部分是关于玩具的化学安全性能,包括以下9个方面的要求。 
1.着色剂
   玩具所使用的化学合成着色剂必须选用《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方案2所列的物质,除非这种着色剂符合相应的测试要求。对于设计为3岁以上儿童不放入嘴里使用的纤维和皮革玩具,则不受此条限值。 
2.主要由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材料构成的材料
   在采用固体测试、颗粒测试和水洗测试之后,应符合相应的指标。例如水洗测试之后,溶液的颜色不应比标准样本深。铅含量应低于1 ppm,亚砷酸含量低于0.1 ppm,镉含量低于0.5 ppm。 
3.贴花纸、折叠纸和橡胶玩具
   水洗测试后,溶液的颜色不应比标准样本深。铅含量应低于1 ppm,亚砷酸含量低于0.1 ppm。 
4.氯乙烯树脂涂层
   用相同体积的环己酮与样本混合,烘干后放入40℃水中进行搅拌试验。要求溶液的颜色不应比标准样本深。铅含量应低于1 ppm,亚砷酸含量低于0.1 ppm,镉含量低于0.5 ppm。 
5.油漆
   油漆中各种重金属的含量不应高于下表规定:
元素锑Sb 砷As 钡Ba 镉Cd 铬Cr 铅Pb 汞Hg 硒Se
限值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该表虽然规定了可迁移元素的限量,但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得到的数据并非完全真实正确,如果测试结果接近标准允许的最高限量,则根据这个结果判定玩具是否符合要求,就容易产生误判。为此,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须经调整,并规定了这8种元素各自的分析校正系数(见下表),经调整后的测试结果低于或等于规定限量的材料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
分析校正系数(%)6060303030305060

   示例:铅的分析结果为120 mg/kg,分析结果校正系数为30%,则:
   分析结果校正值=120-120×30%=120-36=84 mg/kg
   这个数字被认为符合要求(可迁移铅元素的最大限量为90 mg/kg)。
6.玩具使用的纺织品
   对于供24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纺织品样品中游离甲醛应低于16 ppm。对于供24个月以上儿童使用、并且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玩具中的纺织品,玩具假发、睫毛、胡须和袜带中游离甲醛应低于75 ppm。
7.肥皂泡溶液
   由带吸管的玩具和不带吸管的玩具所产生的肥皂泡溶液,表面活性剂含量应低于3%,不含荧光增白剂和重金属,肥皂泡溶液的体积则分别不超过30 ml和600 ml。
8.画图工具所用的墨水
   对于3岁儿童以上使用的墨水,其中使用的着色剂不应超过标准规定值;对于6岁儿童以上使用的墨水,其中使用的着色剂不应超过标准规定值的10倍。
   墨水中使用的重金属含量和分析校正系数与前面“油漆”中的要求一致。
9.主要由聚氯乙烯组成的合成树脂,其中含邻苯二甲酸盐
   对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1)条规定的玩具,如果是主要由聚氯乙烯(PVC)组成的合成树脂,不得使用DEHP、DBP或BBP作为原料。对于直接与嘴接触的玩具以及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主要由PVC组成的合成树脂中还不得使用DINP、DIDP或DnOP作为原料。此外,安抚奶嘴和出牙玩具不得使用含PVC的合成树脂作为原料。
   如果玩具不属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1)条规定的范围,且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则合成树脂材料中不得使用DEHP或DINP。
   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1)条所指的玩具是:由纸、木、竹、橡胶、纤维素、合成树脂、金属、或陶瓷组成,并且主要是供婴儿放入口中的玩具。
10.橡皮奶嘴
  依据化学安全性能中2.11节的测试方法,橡皮奶嘴中的镉、铅、苯酚、甲醛、锌、重金属、挥发残留物质都不能超过规定指标。
11.玩具中使用的金属(未喷油漆、未被覆盖)
  对于能够完全纳入小部件测试圆筒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当按照方法2.12、2.7(2)和2.7(3)进行测试时,其铅含量不能超过90 ppm。
12.零部件使用的材料
  玩具使用的原材料不得有害人体健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Law No. 303, 1950)、《麻醉和精神药物控制法》(Law No. 14, 1953)以及《防止有机溶剂污染法令》(劳工部No. 36, 1972)中规定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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