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群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的新产业工人。走出对农民工的认识误区,从宏观政策上提高农民工的地位和待遇,推动其向工人阶级的转化,有利于加速我国的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现代化的进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推动力,农民工作为新生事物,随着他们的影响与作用的扩大以及他们所受到的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甚至焦点问题之一。因此,科学地认识农民工的地位,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承认农民工是当前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的新产业工人,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日益显著的积极作用。同时,科学地认识和处理农民工问题,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农民工现象的历史考察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脱离农村和农业,走向城镇,主要从事与产业工人一样的工作,由此产生农民工现象和问题。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明代中后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一带出现的从事纺织业的雇佣劳动者,在某种意义上就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工性质,都是一种自发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工作性质的转变,只不过明代的人从事的是手工业劳动,而且这些人在当时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并且由于专制制度的束缚,这种现象只是昙花一现;而现在的农民工虽然大多以体力劳动为主,但是不仅仅局限于这一方面,他们广泛分布于第二、三产业,而且这个群体正在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迅速扩大。在西方资本主义早期的发展史上,我们同样可以看到,由出身农民而转为工人的劳动者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就是农民非农化的典型例子。近代中国,现代无产阶级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产生,最初的劳动者从出身来讲,几乎都是农民。换句话说,工人阶级的前身和最初来源大多都是农民,无产阶级的壮大过程,也就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无产者的过程。所以,我们常常说,中国的无产阶级与农民一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其原因就在于此。任何一个由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在走向以工业占主导地位的进程中,都会产生农民工现象,只不过是来得早与迟的问题。也就是说,当前我国的农民工现象是我国真正走向工业化社会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新气象和良性前兆,这种自发性的动力是真正的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历史性动力,它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二、农民工现象的现实分析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农民工是现在中国由农业型社会走向工业型社会的过渡性群体,是我国当前工人阶级中的新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新鲜血液的流入,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扩大了工人阶级的群众基础,更新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的内涵。虽然在某些表现形式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是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是不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工人阶级是指不占有生产资料,靠工资收入为生,从事生产的劳动者所形成的阶级。我国目前的农民工外出到工厂工作,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生产工具,主要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从这一点来说,农民工和农民没有相同点,而与工人相同。
2.从职业来看,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与工人一样。长期以来,我国划分农民的标准和依据是户籍与职业,其中户籍因素起决定性作用。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民到城市做工的数量激增,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民工潮”。从职业上看,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无论是建筑业、家政、商业贸易、运输业,还是自己开公司办企业当老板,他们都是属于产业工人的性质,而与农民在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已经没有任何的相似之处。虽然大多数农民工还具有农村户籍,但是,他们已经不从事农业劳动(在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农场工人与本文所讨论的农民工有质的区别),他们与农村的“天然脐带”只不过是他们在农村老家拥有责任田而已。
3.从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方面看,农民工已远离农民而逐步向工人靠拢。城市作为经济、文化、商业和交通的中心,也是工人集中的地方。城市文明在科学技术、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婚育观念、法律意识等方面,总体上比农村要高,具有现代社会气息。农民工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他们在工作、生活、娱乐和学习中受到城市文明的熏染,农村传统中许多不合时宜的观念和习俗在城市生活中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消解。由于农民工大多是青壮年农民,他们的接受能力强,对新生事物容易接受,因此,城市的民主观念、法律意识、平等观念逐渐融入他们的生活中,对他们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开始从注重养家糊口、打工挣钱转向学习技术和技能,从追求物质生活向追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转变。城市生活使农民工“开眼界了”,“脑瓜灵了”,这说明部分农民工已经跳出了农村的传统观念,接受了城市的新观念。因此,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已经超越了农民的境界,而向都市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转化。
三、农民工对我国当前的现代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农民工的出现,推动了我国工业化进程,壮大了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已有2亿多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他们目前是建筑、纺织、采掘和一般服务业的劳动者主体,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人队伍的结构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工的数量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主要由城镇居民构成的产业工人。”目前,在绝大部分传统和新兴行业中,都能看到农民工的身影。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农民工,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属性上,都已经成为并继续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郑必坚研究员指出:“包括乡镇企业工人、在城市或工厂打工的农民都是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的组成部分。更进一步,从人数上看,部分新工人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队伍,特别是蓝领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把农民工纳入工人阶级的范畴,对于壮大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这是世界各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基本经验。农民增收困难,与城镇化进程的缓慢有着直接的联系。“相关统计表明,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有45万农民成为城镇人口。”“根据全面小康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如果按照每一个农民工向城镇转移时可以带动2~3名家属,那么,今后,每年将有2600~4000万左右的农民转移到城市。城乡关系将会发生变化,而“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承认农民工的工人身份,将理所当然地允许其在城镇落户,必将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大批农村人员转移到城镇,必将加快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发展第二、三产业。一方面,大量流转了土地的农村人口转移和聚集到小城镇,由基本上自给自足的农民转变为城镇的消费者和劳动者,既为社会创造了商机,也提供了劳务,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城镇化使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小城镇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加工中心和新产品的开发中心,强化了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增强了城镇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土地的合理流转,还可让农村的“能人”整合和盘活土地、人力资源,发展集约化、专业化、效益化种养业,做强第一产业,使农村形成一种新的业主与用工的生产关系,造就一批新型农村业主,带出一批农业产业工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得农村人均耕地占有量增加,农民在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将会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质高效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将成为农村的主导产业,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竞争力增强,农民收入自然会随之增加。
四、对农民工现象存在误区的理论和现实原因分析
无论是从历史、现实还是从理论上分析,农民工都应该是产业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历史上的传统落后思想以及当前理论认识上的僵化观念和误差,导致对农民工在认识和对待上出现诸多失误:
首先是思想认识和理论分析上的误区。所谓“农民工”,顾名思义,是有着农民身份的工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林茂灿教授说:“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农民工肯定是工人,而不是农民。”从词汇本身的角度来说,农民工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更是不恰当的,而且这种称呼在现实生活中还或明或暗地隐含着一种身份性歧视。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对于农民工的讨论总是囿于“农民”而不是从“职业”的范畴内进行。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农民工这一概念也非常形象地表现出了农民进行职业和身份转化的制度性约束和身份性困境。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理论认识的提高,这个具有过渡性和歧视性涵义的概念会被正名而被一个更加科学的新名词来代替。
其次,在现实政策的实施中,由于理论和思想上的偏差,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对农民工是非常不利的。长期以来,由于城市本身的就业压力和部分农民工由于某些素质的缺陷给社会治安所带来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以及难以有效管理等原因,使得我们对农民工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主要是把农民工看作农民而不是工人。这种偏差导致了许多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性法规屡屡出台,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在最初,进城的农民工还被当作“盲流”(这一用语的歧视性明显而恶劣)加以遣返,使城市成为本地城市居民的城市,而不是全国人民的城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下,一些大城市无缘无故遣送农民工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许多农民工最难忍受的就是当地社会对他们“异样的目光”。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需要登记办理的证、卡少说也有五六项,收费手续多达十几项,每年至少要交费500~600元,而且各种证、卡还必须年年审核,手续费、管理费必须年年交纳,子女教育还需缴纳借读费,等等。此外,农民工缺乏自己的维权机构,他们因伤亡、病害事故以及得不到应得的工资时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劳资纠纷经常演化成恶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五、正确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农民工在我国当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并且在今后仍然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已经在事实上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农民工向工人阶级迈进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和阻力。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为农民工向新产业工人转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1.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陆学艺认为:“引导农民进城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彻底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变户籍管理为身份管理。”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最终做到消除二元户籍制度。一众所周知,农民工之所以被称为农民工,就是因为他们具有农村户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为了从农村获取更多的农业剩余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政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利加入世贸组织,这种户籍制度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消除二元户籍制度,促进劳动力在城乡的合理流动,将有利于农村富裕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速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2.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制度。我国的失业统计是不包括农民工的,所以,农民工不享受失业补贴。用人单位不替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因工受伤后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年老后没有生活保障。因此,积极探索和尝试建立农民工失业最低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单位、农民工三方共同出资,有条件地逐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农民工纳入到我国的社会关怀体系之中,将增强农民工对社会的认同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
3.建立农民工的利益保护机制。我国一直缺乏对农民工保护的法规和机构,农民工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今后,应加强农民工保护的法制建设,除了《合同法》之外,要制定保护农民工的专门法律,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农民工的主管机关,做到以劳动部门一方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指导原则,防止多只手向农民工收费而不管理的行为再次发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
4.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境界和法制观念。农民工成为我国新产业工人,并不是说他们天然地就是工人阶级的一分子,而是说,他们已经脱离农民队伍,迈入了工人阶级的行列。作为工人阶级大军的新成员或准成员,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组织程度。农民工作为个体,他们还存在着重新回归农民的可能性,但作为一个源源不绝的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他们将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转变。但是,传统的农村生活所折射出的思想道德观念,在他们身上表现得还是比较明显的。所以,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组织纪律性教育,增强他们的组织观念。要加强对他们的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能在生活中遵纪守法,文明行事,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设施,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自觉遵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树立一代新产业工人形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家庭美德教育。外出的农民工远离家乡,远离亲人,独自在异乡工作和生活,孤独寂寞容易使一些农民工误入歧途,出现了一些非法同居、重婚等社会问题,因此,要对农民工进行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和家庭观教育,增加家庭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减少农民工的家庭问题。
为了提高他们的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从事的多是一些脏、苦、累的职业,有的是一些高危险职业,大都未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这既制约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和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也导致了许多伤亡事故的发生。为此,要大力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农民工在实际工作中也渴求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渴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进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因此,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千千万万的农民变成工人,打破了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以农民为人口主体的社会结构,推动了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所有这些都与农民工的贡献分不开。
中国现在已经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按照规定,所有WTO成员国的公民在世贸成员国内均享受“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在国际竞争中,所有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我国,农民工是在种种限制和歧视中成长起来的,他们在城镇中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这种人为的城乡二元分割与WTO的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把农民工纳入到产业工人的范畴,将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打破户籍壁垒,让农民工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既促进我国的民主化、现代化的进程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世贸原则,减少因国民待遇问题引起的贸易纠纷,提高我国产业工人进入国际领域的可能性。而且,实现国内各阶层之间的国民待遇平等,是落实国际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
中国农业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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