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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工住房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行业分类:农业纺织 发布时间:2012-10-27 13:18
    一、城市民工居住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进城务工民工数量总体上呈递增趋势,民工进城后住房条件如何呢?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并结合本文作者多年对城市民工住房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城巾民工住房存在下列问题:

  1.规范的民工住房交易市场还未形成,民工租房信息来源有限;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利用最新的网络技术搜索有关租房信息。虽然近几年房地产中介机构有较大的发展,提供一些租房中介信息,但从武汉、上海、杭州和北京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来看,租房中介服务费在短期内不能给中介机构带来丰厚的利润,租房中介机构在权衡租房信息的成本和收益后,将自己的主要业务集中在房屋销售方面,不是主动搜集租房信息,而是被动的等待房主来登记,这样的信息来源是非常有限的。此外,在向民工提供租房信息时向民工收取了不同数额的中介费用,民工认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住房信息会加大租房成本,同时民工对中介机构的信誉也存在着一定的怀疑,他们一般通过自己的亲戚或者同乡搜集租房信息,以同乡介绍为主的非正规的住房交易市场限制了民工搜寻租房信息的来源,规范的民工住房交易市场亟待形成。

  2.旺盛的住房需求与短缺的供给存在严重矛盾。国家民政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在每年春节之后吸纳8000万以上的民工。如果按照每人至少2平方米的居住面积,则我国大城市每年应增加16,000平方米的住房解决民工住房问题;城市商品房和廉租屋不可能租给民工居住,而专门的城市民工住房却未能随着民工人数的增加而增加,供需矛盾严重,根据对武汉市民工住房的调查资料显示,民工人均住房面积平均只有2.5平方米,其中最小的只有2.15平方米,最大的也才3.45平方米,90%的民工住房没有自己单独的厨房和卫生间。因民工住房供给不足,许多城市危旧房也租给民工居住。2001年统计,我国城镇尚有各类危旧房1.5亿平方米,有300多万户家庭居住在危旧房中,这300多万户中78%是进城民工,这些房屋大多建于六七十年代,房屋旧、环境差、光线暗,甚至一部分整天不见阳光的地下室和临时搭起的棚房也被用做民工住房。这些危房,对民工的人生安全造成隐患,也为城市的发展造成障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大部分城市民工住房还非常混乱。政府曾颁布《外来暂住人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外来民工暂住城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民工住房的保障和标准缺乏明文规定,导致民工住房水平低,住房质量差,居住环境不佳,民工极差的住房又对社会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如此恶性循环,城市民工住房不可能有很大的进展。究其原因,城市政府对民工住房在法律上、政策上、认识上、资金投入与现房储备等方面都还非常不足。

  1.保护民工权利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保护民工权利的法律条文,城市政府对外来人口和民工的管理条例均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由于法律不健全,政府无法向民工提供法律依据保护其权利,而民工和房主双方交易以黑市交易为主,在民工集中的社区房主和民工没有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主为了将房屋租金中的土地收益归为已有,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与民工签订租房合同,民工希望在最短的时间找到住房,在租房的过程中表现的比较被动,他们之间的租房交易仅凭口头协商确定,在这种黑市交易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房主随时可以收回租房或抬高房租价格;在出租人即房主身份不明,或者在转租的第三方的来历不明,难以找到解决纠纷的专门的法律依据,即使民工与房主签订了书面的租房合同,违反合同规定产生的纠纷应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还是由社区房屋管理部门来解决,法律上无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上交错混乱,民工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2.民工住房制度不完善。从城市发展规划来看,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开发商品房市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建立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货币化的房改目标,即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和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而民工作为非城市户籍人口,他们不在保障之列,政府无明确的政策条文保障民工住房。

    三、改善民工住房的必要性
    1.改善民工住房条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个国家为了保证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动荡,都尽可能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对低收入者的福利性住房的改善在整个社会的住房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许多大城市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建设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改善民工住房条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未来的几十年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仍将有源源不断的民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民工潮将是社会一个长期存在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和就业中的比例一定会下降,这一点从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来:日本在1950年到1980年的经济起飞时期,农业人口下降了65%,美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农业人口下降了72%。经济学家估计,现在农业人口占中国人口的60%,到2030年,按人口计算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75%,即农村人口比例只占全国总人口的25%,如果民工在今后的几十年中因城市住房条件差而象候鸟一样在春节前后往返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必将引起社会的动荡,各大城市应把改善民工住房问题作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来研究和解决。

  2.改善民工住房条件能促进我国民工向城市正常有序转移,确保城市拥有稳定的劳动力。民工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国国内外媒体的报道,2001年中国农村的转移劳动力占生产效率较高的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全部劳动力的21.5%,根据夏威夷大学周晓教授的调查,在湖南、湖北和四川三个省,农村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基本上都到大城市务工,她估计中国民工人数目前至少有一亿,可能高达中国总人口的10%。民工对中国经济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因为中国的经济起飞是与民工潮的成长壮大同步的,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在1978—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9.4%,其中有1个百分点来自就业不足的劳动力向生产效率较高的工业和服务业转移,有0.5个百分点来自农村劳动力向生产效率较高的工业和服务业转移。美国的一个世界人口问题研究所的研究也发现,劳动力转移对1982—1997年的中国经济增长贡献了20.23%。

    四、改善城市民工住房的建议
    民工由于专业技能、知识水平的差距,在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上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声音很难被管理者所重视,同时他们也不可能动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去影响公众的舆论,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整个社会在思想认识上、政策上和管理机构上对城市民工居住都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民工,民工生存也离不开城市。在民工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获得比较优良的居住条件时,民工还需要城市政府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而就城市政府而言,由于城市发展本身就意味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增加和扩大,政府应加强各种公共设施建设,为农民进城提供各种必需的物质基础与条件,而当务之急是改善城市民工住房条件,进而建立民工住房保障体制。

  1.政府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改善城市民工住房,扩大城市民工的房源。城市政府根据本城市民工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吸收其他国家和城市的教训,不断创新,鼓励社会投资改善城市民工住房;从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应有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来改善民工住房。从我国住房发展的历史来看,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主要采取由国家投资直接兴建的方式开发住房;国有企业职工住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无一例外由国家直接投资建设。从国外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国家保障住房的开发主要是由政府减免税收、提供开发的低息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发展商来建造,政府不直接兴建,而是提供财力支持和政策保证。因此,在我国改善民工住房和建立民工住房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各城市政府不应直接建房而应为改善和建立民工住房提供支撑和保障体系。政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改善民工住房,保证城市民工有足够的房源,增加市场供给。民工租住的房屋大多属于危旧房,政府通过减免税费的方式鼓励房主对危旧房改造和维修,改善当前一部分民工的住房条件,保证民工住房安全。

  政府推行优惠的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民工住宅。民工住房房租低、回收期长、投资风险大,房地产开发商主要将自己的资金投向居民住宅建设和商品房建设方面,不愿投资民工住房,从长远来看,投资民工住房建设可收到积极效果;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民工进城打工机会逐渐增多,民工在城市生活时间也有所延长,在城市工作5年甚至更多年的民工人数,尤其是经济开发区等,民工是这些地区的主要生产力,政府以优惠的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民工公寓、民工住宅小区,既为其它企业民工提供住房服务,方便开发区民工的生活,又为厂家解决民工住房问题。同时也实现了不同行业间的分工与协作。政府采取减免土地税收和减免房主税收鼓励房主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也是改善民工住房的重要举措。

  2.政府加大民工住房的管理。包括对民工住房的宏观和微观管理:宏观管理主要是政府加大对房地产投资商建筑规划的管理,民工住房的建立带有社会福利性和计划性,但民工租住城市住房完全是开放的市场行为,如果民工住房计划和供给缺乏政府的统一管理,则会导致民工住房市场管理的混乱。加强政府的控制力量,在民工住房中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民工住房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布局分散,管理统一”。改善民工住房主要是为城市流动民工提供住房保障,大规模修建民工住房,必定会刺激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带给城市新的社会问题。民工数量多且分散,相应的民工住房应分散布局,既方便民工工作,又避免了新的居住群,同时,可以促进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融合。

  微观管理主要由政府借助于现代化网络技术对民工住房市场的管理。部分城市政府对民工住房市场阶段性和突击性的联合清查对于规范民工住房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决非长久之计。民工住房管理和正常的运转,取决于统一的日常管理。政府主导下将房管、公安、工商部门召集起来在一起办公在现实上无法操作,但民工住房的规范与发展离不开这三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对民工住房管理实行网络化,使房屋租赁证、住房纠纷的解决等问题由三部门分别承担,既信息共享,又各负其责,从民工住房的房源、税务、管理、纠纷解决等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城市民工住房的动态变化情况,通过政府的调控,将所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促进城市民工住房的发展。

  3.政府加大城市民工住房的监督力度,促进规范的民工住房市场形成。通过严格制定与民工住房相关的一切规章和制度,并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行政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民工住房市场的形成和正常发展。

                                                        中国农业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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