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资讯详情

把握经济金融行为的 “纪”“法”边界

行业分类:经济金融 发布时间:2016-07-09 09:39

近来,金融系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的相关活动,其中,“两学一做”成为今年“七一”活动的突出特色。作为“党规”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起施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违纪往往表现为一些经济金融行为,金融业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经济金融工作参与较多,因此,认真学习《条例》特别是其中涉及经济金融的条款,对于其在履职中把握合规与违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突出特点是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此番修订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曾设置“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专门章节,而修订后的《条例》改变了这种编排,整合规范为“六大纪律”。值得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金融违纪行为不重要,而是体现纪法分开,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在《条例》的“六大纪律”中,仍有多个条款涉及经济金融行为,金融从业人员应重点加以关注。

在“廉洁纪律”中,第88条涉及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包括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等;在“群众纪律”中,第106条涉及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在“工作纪律”中,第118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

将《条例》中有关经济金融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相关条款对比,可明显体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以上述“违规买卖股票”、“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干预资产转让”这几种违纪行为为例,当行为进一步严重时,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80条,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对比可以看出,党纪与国法紧密衔接,《条例》是防止经济违纪滑向经济犯罪的一道关口,体现了抓早抓小,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从形式上看,似乎法律比纪律更“严厉”,因为纪律处分只是政治上的否定性评价,而法律惩罚往往会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但“纪比法严”的内涵在于,纪律比法律更“严格”——有些事情不违法,但可能违纪;有些事情法律不管,但纪律要管;纪律对党员的约束比法律对公民的约束更多。“老人摔倒扶不扶”就是个典型例子,对普通公民,见义勇为只是道德号召,法律上没有“见死不救罪”;而对党员来说,根据《条例》第110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不仅是经济金融活动,“六大纪律”所涉及的各种行为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特点,对违纪行为掉以轻心,可能滑向后果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因此,金融业广大党员应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金融从业人员中年轻人居多,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言较为活跃,但言论自由不能突破纪律和法律的红线。根据《条例》第45条,通过信息网络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构成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金融从业人员之间经济往来较多,要把握好纪、法边界,不该拿的钱坚决不能拿。根据《条例》第83条,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18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金融行业社会关注度高,一些事件常成为舆论热点,金融业广大党员不仅要在履职中,也要在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谨言慎行、遵纪守法。近期,一段“银行培训员工打屁股”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虽然调查表明此行为是外聘培训师所为,但此事也给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敲响警钟。根据《条例》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以此对照,“打屁股”已有违纪之嫌。进一步说,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侮辱罪。

当然,对于金融业广大党员来说,把握“纪”、“法”边界,不仅要注重“底线”,也要注重“高线”。如果说作为“负面清单”的《条例》严于刑法,也可以说,作为正面清单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普通公民的倡导,包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而廉洁自律准则是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包括“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一般性的道德倡导,后者则包含了牺牲和奉献的要求,是比普通公民道德水平更高、更严的标准,这也应成为金融业广大党员追求的境界。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立即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