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守法、自律、担当、监督等多个方面,对行业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为行业乱象“建章立制”
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枢纽,在整合网上信息、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规定》。
从某种程度而言,《规定》的出台起到了为行业乱象“建章立制”的作用。
为监管盲区“填补空白”
长期以来,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模糊、监管规范不具体等问题,而专门针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管规定更是长期缺位,因此,此次《规定》的出台,可谓是填补了搜索领域这一“监管盲区”的空白。
据了解,《规定》共有13条,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科学和全面的规定。《规定》将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管主体,《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之前引起广泛争议的付费搜索服务,《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此外,网民反映,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