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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收VOCs排污费增加17个省

行业分类:机械化工 发布时间:2016-12-15 15:07

近日,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表示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

据了解,云南省是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福建和江西之后,成为全国第17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规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1.2元。

同时为了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云南省将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

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现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2.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4.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为保证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炼成果,不断丰富、完善VOCs排污收费制度设计和操作方法,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费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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