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其暴露的问题也是十分严重。为了保证电商行业的合理发展,适当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促进电商的相关的法律实施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电商发展对于市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迫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正值政策出台前临门一脚之际,零售业界的争议不绝于耳。综合电商法草案全文的表述,专家认为,该立法将主要针对网络商品的零售交易,B2C经济模式将成监管重头戏。实际上电子商务涵盖了更广泛的经济模式,如B2B及共享经济等内容在针对性条款中尚未涉及到,因此监管尚存滞后。
立法存滞后 业态仅涵盖B2C
1月11日,由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举办的“新旧实体经济研讨会”上,多位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正视新旧实体经济之间的博弈将是进一步完善电商法草案的重要因素。
首次审议通过的电商法草案于去年底正式公布,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期间对外征求意见。
在电商法草案公布后,有专家曾提出,目前的电商法草案在适应把握引领电子商务新业态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没有考虑新型业态的发展,无法调整规范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分享经济新模式,难以体现法律的时代性。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表示,这实际上是电子商务法在覆盖面上有了局限。电子商务现在主流的说法是指以零售为主,但实际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快,规范的对象都在发展、边界在不断地拓展、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不仅是零售的概念,“互联网+产业”、产业互联网化等对电子商务的贡献都很大,这些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还没有体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魏际刚表示,电商法草案应遵循四点原则:整体方向上要推动新产业的发展;保证游戏的规则是公平、开放、充满竞争并且透明的;规则的制定要促进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新经济要做到包容、平衡、协调,同时需要审慎、弹性、可持续。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出台的电商法草案中原则上也是涵盖B2B、C2C等交易环节的经营主体,但只是在针对性的条款中没有涉及到。这其中有时间滞后的原因,电商法启动立法是从三年前就开始,当时看问题的视角和当下的视角已经完全不同。
行业争论正酣 背后是利益博弈
随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的迫近,社会各界有关新旧实体经济的讨论越发激烈。新旧实体经济之争的背后其实是行业间的利益博弈。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曾在采访中直言,网络上电商对传统实体经济的冲击太大。
在此次研讨会上,阿拉木斯表示,很多传统实体企业反映的意见表示,网络经济给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原因在于不公平,不公平之初在于没有工商登记、没有缴税,所以希望电商法草案的出台能对电子商务行业严管,加强管制,要求公平待遇。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张新红认为,新旧实体经济最大的差别在于能否跟上时代,是否符合新时代的需要。
立法需弹性 波及千万人就业
在一审通过的电商法草案中,“自然人开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等问题受到各界关注。
根据电商法草案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对于这一规定,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表示,工商登记的相关内容虽然在电商法草案中占比不多,但涉及到的市场面非常大,甚至会涉及到上千万人就业的问题,“透过工商登记的条款,实际上背后反应的是电商监管问题,如果所有自然人都要采用工商登记的办法,虽然在监管层面是个简单的办法,但会使行业规模、平台商品以及行业创新都出现大幅度减少”。
履纳税义务 区别对待小微企业
“如何保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纳税”也是电商法草案中颇受争议的内容。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表示,电商法草案出台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但在规范实施过程中也要考虑涉及到的收益和成本。很多人说在网上容易买到假货,这其中有网店的责任、平台的责任,当然也有政府的责任,但是责任要有合理的分摊。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商家应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在征税方面,电商法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张新红表示,税收的基础公平,电子商务收税是个大趋势,但建议应该做出区分。可能很多自然人的网店月收入都超不过3万元,如果直接把政策引入会让很多网店活不下去。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线下经验,比如现在很多地方对小微企业提出了专门的税收政策。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原副局长白津夫表示,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成长期,需要采取一些包容、宽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