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件经常会用到的,信用卡的透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人们用钱的燃煤之急,但是如果还不上,对于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来说,也是一个很大损失,数额较大的话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近20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恶意透支20万元获刑罚
今年37岁的周某于2014年4月向南通市某商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7日周某最后一次还款1.72万元以来,截至2016年3月,周某名下的该信用卡因透支已累计欠款23.2万余元,其中本金19.9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滞纳金1.4万余元。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4日,银行工作人员以微信的方式向周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周某一直逃避还款。
2016年3月14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某归还了透支本息共计22.6万元,银行出具了谅解书。钱还上了,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周某依然需要为自己已经犯下的过错“买单”。
恶意透支风险的防范
(一)严格资信审查。
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对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
(三)完善担保制度。
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井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四)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1、及时通知。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立即发出透支通知书,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持卡人,要求其一定期限内弥补透支。
2、透支监控。发卡银行应实行对持卡人透支的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
3、透支催收。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安排人员上门催收。催收无果或查找无下落的,不管是否达到规定止付期限,应立即止付,防止形成新的风险。
(五)加大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的力度。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六)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七)建立“黑名单”共事信息库。
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