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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效 丧偶儿媳不能继承婆婆股权

行业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2-17 11:36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们开始放弃了写字用起了电脑,但是电脑打印这一些涉及到真实性问题的时候就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事发:丧偶大儿媳欲继承婆婆股权

李老太共生育了五名子女,分别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与李戊,李甲在2014年2月去世,李老太同年也因病辞世。2015年,父亲老李去世后,几个子女孙辈就如何继承父母遗产起了争执,争议最大的是李老太生前在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某经济合作社享有200股的股权待遇。

期间,丧偶的大儿媳阿娟拿出了一份《股份分红遗嘱》。原来,李老太约于2005年中风,同村居住的儿媳阿娟开始对其承担起主要照顾义务,直至2011年8月28日李老太被子女安排入住广州市萝岗区一家敬老院。

阿娟称,这份遗嘱是婆婆2014年3月在敬老院立下的。《股份分红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的村里股份分红,是我个人所得,现登记我的名下。本人在萝岗区敬老院立下遗嘱。”遗嘱写明“李老太去世后,上述股份分红由阿娟个人继承”,同时还指定了两个遗嘱执行人。

李老太的几个子女不同意,认为老母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无效。而且这份遗嘱内容均为电脑打印,落款处“立遗嘱人”无人签名,只有手指印。

阿娟将李老太的几个子女告上了法庭。阿娟的两个子女称“其他人都搬离了村子,不住在附近,只能由我妈妈照顾,他们也没给任何钱。法院可以去查养老院的记录,我妈妈每周都去看望奶奶。”

法院:打印遗嘱形式欠缺

对于《股份分红遗嘱》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内容系电脑打印,没有代书人的亲笔书写,且落款处也没有遗嘱人的签名。因此,被继承人没有遵照上述条款订立遗嘱,造成遗嘱法定形式欠缺。

阿娟以遗嘱内容合法性为由,主张遗嘱有效,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李老太的四个在世子女以及大儿子的两个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阿娟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审认为,阿娟作为丧偶儿媳的身份始于2014年2月,当时李老太已入住养老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阿娟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李乙、李丙、李丁与李戊四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李甲的两个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阿娟不服上诉,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继承法应与时俱进

阿娟的代理律师认为,现行继承法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打印遗嘱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其法律效力。关键症结在于,继承法(含司法解释)规定的遗嘱书写工具是“笔”而非电子打印系统,且打印遗嘱存在难辨真伪或何人所书之虞。

但是,1985年继承法制定、实施时,“笔”是当时的主流书写工具,而时至今日电子打印系统已取代“笔”而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而继承法没有及时修订来消除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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