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网上看病的范围、人员资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问诊:看病“首诊”不能网上进行
国家卫健委对互联网诊疗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开药:开药处方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根据《办法》,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同时,医师应当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在信息安全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医师:应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诊疗中的“医师资质”门槛不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之外,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此外,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医院:互联网医院须依托实体医院
互联网医院的范围有哪些?《办法》指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可以看到,两种情况下的互联网医院,都离不开“实体医院”。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条件中还明确指出,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所依托实体医院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