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认定,被告曾邀请吴参与代言活动,可见其对吴拍摄视频内容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对此类行为的危险后果也是可预测的,但并未对吴上传的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永宁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且吴永宁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是其坠亡主因。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认定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