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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必要性

行业分类:经济金融 发布时间:2020-04-06 10:48

  今年以来的品牌争议呈一种扩大化态势,仅2011年以来曝出或结案的商标诉讼案例就有多起,其中不乏奥普、七匹狼、姚明一代等知名品牌。那么,企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怎样的?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系列品牌争议案给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企业对商标要及早进行全系列保护性注册,不仅如此,对待具备独占性、唯一性等“网络商标”属性,并奉行先注先得国际惯例的通用网址等网址资源,企业也需及早注册与保护。而对产生争议的商标或者网址,企业应当诉诸法律,或者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品牌权益。

  一、商标混战 “网络商标”成争夺热点

  今年6月,山东X科技成功上市,不想这一喜事却打乱了另一企业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也让公众对两家X产生了混淆,出于保护企业商标字号,澄清消费者误区的目的,X集团将X科技告上法庭。此案审理期间,X科技又抢先将“X科技”这一通用网址收入囊中,双方争议蔓延到互联网。

  无独有偶,6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姚明诉“姚明一代”商标侵权案中,被诉企业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在诉讼期抢先注册了“姚明一代”通用网址。为姚明的维权之路制造了不小的麻烦。

  与实体商标相比,网络商标的争夺将会更加火爆,因为,与一对多的商标注册体系不一样,通用网址采取一对一的注册原则,并奉行先注先得的国际惯例,商标权无法对抗域名权,一经注册很难夺回。因此,对X集团和姚明来说,想夺回网络商标,恐怕也要经历漫长的诉讼之路。

  二、品牌争议扩大化 及早保护势在必行

  总结今年的品牌争议案可以发现,有扩大化的态势出现,实力相当的企业争抢同一品牌资产的情况频发,比如COACH(蔻驰)与七匹狼的相似商标争议,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奥普”商标争议,以及两个X、两个姚明都将面临网络商标争议问题。

  也有专家指出,面对品牌争议频发的现状,企业需要未雨绸缪,多方预防品牌资产的流失。对此,专家也建议,企业可以按照“商标+域名+网址资源” 的布局来全面注册及保护品牌资产。具体来说,不仅要对商标进行全系列注册性保护,也要全面梳理企业品牌相关词汇、企业领导人、特殊号码等相关网址资源,以此形成完整的网络标识防御圈。安盛、埃克森美孚、立邦等跨国公司;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苏宁、国美等国内知名企业都曾疯狂注册与保护通用网址,其初衷都在于此。

  另一方面,通用网址也是全能的营销利器,企业注册与品牌和产品相关的通用网址之后,便可加入“赢销联盟”平台;在搜索引擎、新浪通用网址频道、具有百万企业的商商通旺铺以及覆盖全国的100家地方信息港等平台进行多维度品牌展示、拦截用户,大规模影响终端消费者。从这一意义上说,X集团、姚明失去相关的知名通用网址可谓损失巨大。

  对于品牌资产已被占用的企业来说,专家也指出,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性最大,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应及时诉诸法律,或者申请仲裁。当然,对“X”们来说,最为妥当的办法应当是提前注册“X”相关的一系列商标及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及早保护,才可以防范于未然。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还很不完善,法律确认,保护的范围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是受网络技术制约的,以及实现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共建整体行为的失范,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每个人上传到网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图片,声音等显示出来,没有真实的署名,因此很难对网民的身份加以确认,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是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

  也正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网络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矛盾冲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发生。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该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还显示,随着网络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国家版权局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此举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 和“书面说明” 的内容,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指导性格式范本。它们的发布,对切实维护权利人法定权利及便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将对规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随后也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应付国际压力,而是我们民族兴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柳斌杰说,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扫黄打非”重点任务之一,国务院对保护知识产权如此重视,首先是因为打击侵权盗版就是保护民族的创新能力,为全民族创造力的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其次,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树立中国政府讲信誉、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国际环境。第三是依法规范文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国版权业健康发展,维护知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必需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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