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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分类:劳动保障     发布日期:2019-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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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用工和进出口成本。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严格执行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三险”扩大到“五险”。

  4.培育新业态扩大就业。支持创建市级家庭服务云平台,加强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项目。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上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5.促进环境升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继续每年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奖补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完善贷款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凭信用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按规定贴息。

  6.构筑发展高地。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建设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继续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落实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从2019年起,取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遴选一批小微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训练营,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8.支持各类群体创业。鼓励在青高校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创建一批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举办创业大赛、创业展博会等活动。对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

  三、强化培训提升就业

  9.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打造工匠之城。推动学科专业与“956”产业体系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

  10.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补助金额由各区(市)确定;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将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补贴范围。

  11.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2.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将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政策范围扩大至在青高校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发挥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知名高校引领作用。对“海鸥行动”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指导补贴。

  13.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新增解聘人员就业专项指导,市、区(市)给予一定补助。2019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我市失业保险金2倍,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14.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我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青就业,按每介绍就业成功1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5.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青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完善公共服务助推就业

  16.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民共享。推行“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关联业务实现一链办理。

  17.强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人员培训、代理代办等服务。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以及用工量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市)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18.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监控,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六、落实责任保障就业

  19.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市)的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口岸办,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

  20.强化基础投入建设。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加强就业扶贫与劳务对接合作,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支持智慧型公共就业载体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典型遴选,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业务提升培训,实施公益性招聘活动,开展创业孵化载体评估认定奖补,打造就业创业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2.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制定实施就业创业政策,以及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纳入容错情形,让干部“能作为、敢作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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