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从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增强竞争能力、解决关切问题四个方面12条意见,对民营建筑企业给予支持。
1、打造公平公正政策环境
要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市场监管、各类保证保障金缴纳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地位。
2、打造高效透明政务环境
推进“电子政务平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行业各类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优化审批、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公共服务质量和监管效率,优化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营商环境。
3、打造秩序良好市场环境
持续开展各类市场秩序、行业秩序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扎针卖活”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加强对必须招标项目监管,严禁排斥、限制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领域,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书等形式,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压力,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单一担保方式,不得以任何借口排斥、限制或拒绝。
5、改进施工用水收费
各地供水部门要结合当前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发展实际,改进城市建设工程临时用水计量方法,实行工程建设临时用水具实收费,工程建设临时用水不得实行“一刀切”,应采用挂表计量具实收费,降低民营建筑业施工成本。
6、落实公积金缴存政策
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建筑企业,可依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7、培育骨干企业
按照打造高端、培育中端和做专做精中小微思路,各地应明确一批重点扶持民营建筑企业,在晋升资质等级、拓展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BIM技术应用、开拓市场、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强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扶持1—2家大型民营企业晋升特级资质。
8、助力品牌打造
制定导向性评定标准,提高民营建筑企业品牌意识,开展总承包、专业承包优秀建筑企业评选,加大对优秀民营建筑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影响力和品牌价值。增强民营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意识,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编制工法和研发专利专有技术,在扩展经营范围、开拓市场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9、开拓省内外市场
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开拓省外市场,近三年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合同额累计达到15000万元,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搭建央企与省内民营建筑企业对接平台,引导省内民营建筑企业与央企采用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省内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0、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按规定时限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建立恶意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1、解决诉求不畅问题
建立重点扶持民营建筑企业联系制度,各级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要加强走访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学习培训,宣传新法规、新政策,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企业诉求,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
12、解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问题
各地物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规范表决方式和程序;指导业主大会在制定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可采取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和异议表决方式,创新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对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要快审核,及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切实提高维修资金审核和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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