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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类:创新创业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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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现将《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7〕584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加快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精神和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申请和认定、运行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是指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和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并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基础科技资源较完善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龙头企业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产学研联合体。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组织开展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评审认定和评价工作。省工信厅具体负责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宗旨

根据我省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研究开发和推广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技术成果,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六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任务

(一)为产业集群和区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主要针对产业集群和区域产业中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实施。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升产品技术水平为核心,以产学研联合为主要形式,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目标,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为中小企业提供成熟的先进材料、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调研和研讨,提出行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向主管部门申报属于行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组织协调国内外专家开展科技攻关。

(五)负责收集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最新科研成果,直接推介或通过基地创新平台的消化吸收和技术集成后推介给企业,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

(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讨,为行业提供发展战略报告,成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连接产业和科技的桥梁。

(七)为行业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组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综合实力的高校相关专业院系、科研单位、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业集群龙头企业。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实力,具备承担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原则上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数10项以上,技术成果10项以上。

(三)具备与国内外同行研究开发机构交流与合作能力,具有技术水平高、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职和兼职人员构成的科研开发队伍。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科研人员30 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教师/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产品技术升级有较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备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及中试设备,专业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必备办公、研发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八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报《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评价表》(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厅。

第九条 省工信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对评审6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审核,择优认定,经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后联合行文发布。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技术项目开发、推广,跟踪、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经费、人力。

(三)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四)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材料。

(五)根据文件批复的内容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六)制定近中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的计划。

(七)每年应在12月30日前,向省工信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实行开放、合作、流动机制。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合并重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厅批准。

第十五条 建立基地退出机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省工信厅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每三年对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工作总结》(附件3)、《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评价表》(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得分 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上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为不合格。

对评价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省工信厅在工信厅官方网站公告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作为省工信、教育、科技等部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良好的,按规定列入省工信、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7〕584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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